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中華幸福企業快樂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Joyfulness in Organization and Your Life (簡稱: JOY)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建構「幸福企業、快樂人生」為總體目標。以促進幸福企業為主軸,提倡快樂正向觀念與活動,從事快樂感與幸福指數研究,培養優秀幸福企業管理人才,提昇快樂人口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幸福企業與快樂人生正向觀念與活動推廣事項。
  2. 關於幸福企業之研究設計及改進事項。
  3. 關於快樂人生之研究設計與改進事項。
  4. 關於幸福企業與快樂人生之調查統計及編撰事項。
  5. 關於服務業之改良及推行事項。
  6. 關於快樂講座及舉辦各項快樂人與幸福企業的選拔活動。
  7. 關於各機關團體託辦及查詢事項。
  8. 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業務推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一般會員: 一般個人會員、一般團體會員

  1. 一般個人會員:凡發起人填具入會申請書,與籌備會議經委員通過的創始個人會員,繳納會費後,為一般個人會員。或凡名譽個人會員屆滿兩年,經理事會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得為一般個人會員。
  2. 一般團體會員:凡籌備會議經委員通過的創始團體會員,繳納會費後,為一般團體會員。或凡名譽團體會員屆滿兩年,經理事會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得為一般團體會員。

  二、名譽會員: 名譽個人會員、名譽團體會員

  1. 名譽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個人,立志與承諾成為快樂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名譽個人會員。
  2. 名譽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企業或團體,立志與承諾成為幸福企業,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名譽團體會員。

  三、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企業或團體,均得申請加入為本協會贊助會員,填具贊助會員入會申請書,向本協會提出申請後,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贊助費後,准其入會。

第八條 一般個人(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名譽個人(團體)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八、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九、審核年度決算。
  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十一、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十二、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但隔屆當選不在此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及指導委員各若干人,服務產官學界,素有仰望者,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一般團體會員:新台幣伍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一般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元;名譽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名譽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4月12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 報經內政部103年5月30日台內團字第1030165251號函准予備查。